小区公共车位权属之殇(7)—为《靖江市OKX欧易数字货币交易所 客户端下载【官方推荐】税务局公开答复书》点赞
栏目:欧易官网 发布时间:2026-01-19
  欧意交易所,欧意,欧意交易平台,欧意注册,欧意靠谱吗,欧意APP下载,欧易交易所官网,欧易下载,欧易下载链接,欧易apk下载,欧易网页版,欧易交易所,欧易下载,欧易官网,okx官网,欧易客户端下载《国家税务总局靖江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靖江市税务局信息公开答复书》)   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如下:“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地下车库建设成本是否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其成

  欧意交易所,欧意,欧意交易平台,欧意注册,欧意靠谱吗,欧意APP下载,欧易交易所官网,欧易下载,欧易下载链接,欧易apk下载,欧易网页版,欧易交易所,欧易下载,欧易官网,okx官网,欧易客户端下载《国家税务总局靖江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靖江市税务局信息公开答复书》)

  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如下:“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地下车库建设成本是否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其成本是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依法扣除。如果纳入了扣除,申请复制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情况说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定报告等相关资料。”很显然,这是按照网上广为流传常见模版提出的公开申请。几年来,面对类似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税务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时,会看到各种不同的答复,现列举其中几例:

  ―经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向第三方发出了《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第三方回复称, 公开会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不同意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经检索,项目尚未整体完成清算,本机关不存在该信息,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无法提供;

  -经检索,现有征管系统和征管档案资料中不存在您所申请的上述信息,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无法提供;

  -询问事项属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要求政府机关就特定事项做出判断的咨询类申请,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范畴,您可就具体涉税事项向我局**咨询;

  篇幅有限,恕不在此一一列举。面对以上这些答复,充满疑惑也满怀希望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购房业主会满意吗?在讨论《靖江市税务局信息公开答复书》前,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法规以及辽阳市中院行政诉讼判决书的内容。

  纳税人所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后余额,为计税增值额。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为五个扣除项目之一

  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与清算项目配套公共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配套设施,以及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请注意,上述管理办法要求纳税人提供公共配套设施的移交证明、书面说明或在地方主流媒体刊登公告的报样。

  图为惠州、成都、南充三地开发商在当地主流媒体刊登的关于人防车位、物业用房、架空层等公共场所权属的公告

  请注意,上述管理办法均规定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果发现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将进行稽查处理。

  对小区发生的涉税违法行为,向税务稽查机关提供线索,进行检举,是小区业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以上一系列法规,清晰明确的规定了:对于开发商建造的配套设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其建设成本如何列入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列入扣除项目的前置条件是: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同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并在主流媒体登报公示。根据这些法规条文,也可以明确无误的断定:如果开发商在给税务机关的申报资料中,将地库(含人防设施或非人防设施)建设成本列入增值额扣除项目,并提交资料证明属于业主共有,以少交巨额税款。而在售房时又欺瞒业主,并未将产权移交全体业主,而是将地库收益收入囊中,则涉嫌骗税。而购房业主完全可以进行涉税举报并获得相应奖励。

  简言之,商业秘密拥有三个特征:①不为公众知悉;②具有商业价值;③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在现实生活中离绝大多数人很远,但却是在土地增值税成本扣除问题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出现频率极高的词汇,我们有必要认真理解它的两大要素,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和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引用最多的条款

  上述法规在三个不同层面,均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时,对政府信息内容进行区分处理,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明确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时必须作区分处理,可见区分处理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令人耳目一新的行政判决书和畅快淋漓的判决词,彻底揭穿了“第三方”欲借所谓“商业秘密”掩盖真相的企图

  辽阳市白塔区某小区业委会向属地税务局申请公开小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将业主活动会馆和地下停车场建设成本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税务局征求第三方(即开发商)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税务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业委会随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维持原答复意见。业委会接着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后上诉至辽阳市中院。辽阳市中院(2024)辽10行终159号行政判决书,系对此案的终审判决。判决书重点阐述了“商业秘密”和“区分处理”两个核心理念。

  首先,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仅为是否纳入征税范围内,并非要求被上诉人公开征税的具体数额,不涉及公开企业的建筑成本,上诉人的主要目的为确认产权。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本案中,上诉人申请的土地增值税中是否将14号楼业主活动会馆和地下停车场的工程建设成本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并非商业秘密,也不涉及到个人隐私,被上诉人以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即使信息中含有不能公开的个人隐私,被上诉人完全可以依法做区分处理,将不能公开的部分信息隐去,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公开该项内容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因此,辽阳市中院终审判决辽阳市白塔区税务局对辽阳市白塔区某小区业委会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做出处理。

  信息公开进行区分处理的概念,大家都比较生疏。但这却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规则之一,也是平衡 “公众知情权” 与 “合法权益保护” 的核心机制。它是指: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包含可以公开和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时,行政机关应当将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与可以公开的内容进行区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申请受理与前置把关:确认申请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本机关公开范围,进行区分处理必要性判断,评估能否进行内容拆分;

  2、内容研判与区分处理:明确公开与不公开的边界,提取可公开部分,对不予公开部分,区分情形说明理由;

  3、答复制作与合规输出:清晰列出可公开内容(附原文或摘要),对不予公开部分逐项说明依据与理由,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与受理机关);

  区分处理的核心内涵是两个,即“能分则分”和“应公开尽公开”。对申请人而言,可确保获取有用和可用的信息,对政府机关而言,真正实现 《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规定。行政机关的义务是 “尽可能公开”,而非 “尽可能拒绝”,即使信息中包含部分不予公开内容,只要技术上可分离,就必须公开可公开部分。切忌不加区分的“一刀切”,因申请信息包含不可公开的内容,而对整体内容做出不予公开的决定。

  1、 损害政府公信力:整体拒绝往往以 “商业秘密” 等模糊理由搪塞,缺乏具体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易被申请者解读为 “故意隐瞒”和“逃避监督”。削弱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尤其在与申请者切身利益相关事项,整体拒绝公开会强化 “信息不透明”的负面印象。

  2、造成“一刀切”滥用 “不予公开” 条款:缺乏区分处理的约束,可能导致怠于审查信息公开申请行为,部分行政机关可能以“整体拒绝”掩盖行政行为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滋生权力滥用空间,为行政不作为和权力寻租提供 “保护伞”,违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初衷。

  3、严重损害业主知情权和削弱监督权:损害知情权,即损害了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阻碍业主行使共有权。削弱监督权,将导致违法违规行为难以被发现和纠正,使公共利益受损,直接影响业主对共有财产的支配权以及合法权益实现。对共同构建透明、法治的社会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4、造成不必要的行政争议:实践中,业主会因申请政府信息被“全部拒绝公开”而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相关法规均确立了“区分处理”的裁判原则。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若行政机关未履行区分处理义务,法院通常会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理。

  靖江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三个查询信息进行了区分处理,答复前两个,第三个决定不予公开。

  《靖江市税务局公开答复书》正确的把握住了区分处理这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规则。

  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首先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中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了区分处理:

  其中“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项公开请求,答复如下:“1、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2、在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将根据市人防办规定建造的人防地下室相关成本、费用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了扣除。”

  “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涉及一项公开请求:答复如下:“经征求第三方(**置业公司)意见,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情况说明、土地增值税清算款项鉴定报告等相关资料’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因涉及商业秘密,且第三方不愿意公开,我局决定不予公开”。

  1、首先,将依法应做的职能范围之内的事项,与应由第三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区分处理。即:依法应做的职能范围内的两件事:①完成了土地增值税清算;②人防地下室相关成本、费用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了扣除”,与应由第三方所提供的资料“项目清算情况说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定报告等”进行区分处理,前者直接答复,后者征求第三方意见。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都往 “征求第三方意见”这个筐里装。

  2、其次,对于定性和定量的部分进行了区分处理。将定性的只涉及部门职能事项的内容,即:“是否完成了土地增值税清算;人防地下室相关成本、费用是否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了扣除”,与定量的涉及第三方数据的内容,即:“项目清算情况说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定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区分处理,分别给出了清晰明确的答复。

  “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包含可以公开和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时,行政机关应当将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与可以公开的内容进行区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当这一法规条款得到严格执行,就会增加政府的公信力,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和边界,规范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行为。同时保障公民知情权,提升政务透明度, 有效减少行政争议,平衡了“公众知情权” 与 “合法权益保护”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最终实现法治政府、阳光政府的建设目标。

  瓯海区税务局的答复书对三个查询信息并没有进行区分处理,而是全部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决定不予公开。

  很明显,该税务局并未按照法规首先进行对申请事项进行区分处理必要性判断,然后进行区分处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而是将申请者提出的三个问题一股脑的发函第三方征求意见。请问:“1、税务机关是否已经完成土地赠值税清算;2、人防工程建设成本,是否纳入了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这两件事情都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吗?这难道不是税务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职责所在、照章办事,职能范围内应做的事情吗?为什么还要向第三方征求意见才能公开答复呢?对比两个税务局的答复,就可以清楚的看出,欧海区税务局的答复就是典型的不加区分简单整体拒绝公开的行为,不仅违法违规,而且充满对本职工作懈怠轻率,对申请者毫不尊重的态度。

  近段时间,越来越多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出现了这样的内容:“询问事项属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要求政府机关就特定事项做出判断的咨询类申请,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范畴,您可就具体涉税事项向我局**咨询”。虽然提出申请的模版几乎一模一样,但公开申请却被改变性质,变成了咨询类,令人无语。

  究其原因,应该是目前政府咨询没有专门的统一上位法作为核心依据,多作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便民服务,非法定强制性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处理有本质区别。显而易见,将申请信息公开变成咨询类,对于被申请部门至少会带来如下好处:①答复期限、形式等无统一法定要求,行政机关可自主决定;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一般不再适用。但是,这种变化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者,对于政府应该全心全意为之服务的业主们来说,会带来什么好处呢?毋庸置疑,毫无益处。如果依法规进行区分处理,既保障了“公众知情权” ,又保护了 “合法权益”,哪用得着费心劳神的想这个办法来糊弄申请者。

  其实,即使对于业主的咨询,又何尝不能给予负责任的书面答复呢?正如我们所见,很多税务局对于业主的咨询,依然认真予以书面答复。

  此为两个税务机关向业主给出的咨询答复意见,并未以业主提出的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而搪塞敷衍

  归纳前述,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的配套公建建设成本是否扣除情况,如果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申请书应该包括以下五项内容并加三个附件:

  ①表明利害关系人身份;②陈述申请公开的目的;③列出依据的法规条文;④写明申请公开的信息;⑤要求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书面答复;另外加上:附件1:辽阳市中院(2024)辽10行终159号行政判决书;附件2:各地税务机关同意公开的答复书统计表和答复书截图;附件3:小区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材料。

  该模版特别要求:1.区分处理可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2.勿将公开申请作为咨询处理;3.提供附件供税务机关参考

  该行政判决书着重阐述了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和“区分处理”两个核心问题,可提供税务机关参考。

  此表为热心业主对各地税务机关同意信息公开答复书所做的不完全统计,均来自公开渠道。

  请注意:东莞市税务局的答复书完整列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并做出了予以公开的答复。

  请注意:税务局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税务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请注意:京山市税务局是对12345便民热线的询问进行的答复,此举明显降低了公民向政府部门查询事项的难度。

  以上统计数据为来自公开渠道的不完全的统计,但是已经足够表达申请者的希望:请属地税务机关扪心自问,为什么那么多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开答复,而你们不行呢?结症到底在哪里?

  请注意:《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均属于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由发包、承包、监理、价格咨询单位四方盖章的《施工总包结算确认书》,确认地下室造价列入施工总价之中。

  上图均为备案或存档的竣工验收结算资料封面,各地资料名称会有不同,但其中内容大体相同。

  该证被要求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申请资料在网站公示,公众有权查询。许可证标明施工规模和合同价格

  竣工验收结算资料查询方式:业委会出函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城建档案馆窗口查询,业主个人在市规自局(辖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者市住建局(辖属市城建档案馆)网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上述三个附件,因篇幅较大,线上发送需与身份证等文件压缩成一个文件后再发送,也可以下载申请表填写后一起线下邮寄。各地具体规定不同,申请时可先与12366等税务机关咨询服务热线进行沟通。

  拆穿第三方所谓“商业秘密”谎言的利器,就是上述新模版的附件3:小区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材料。现在我们根据相关法规,来一步步拆穿第三方所谓“商业秘密”的谎言。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六条要求,税务机关要对施工、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等房地产开发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以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该管理规程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工程结算等情况实施跟踪监控,请注意管理规程附件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结算备案书》《工程财务情况审核情况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备案书》均属主管税务机关跟踪监控范围

  (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公布)第十九条规定: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在《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9)中,竣工结算资料属于标注 “▲”表示必须归档保存的工程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第十条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根据文件规定:竣工结算文件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全部建设项目档案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

  请注意,《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9和《深圳市建设档案移交指南》均详细规定了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范围

  《竣工总结报告》是《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明确要求归档的工程资料,内容包括工程发包和合同履约情况

  办理施工许可证相关资料,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附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所填报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主要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均属于竣工验收结算材料,可以在城建档案馆查询获取。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房地产开发成本主要组成部分为: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

  在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中,可见市城建档案馆参加了工程联合验收,专门负责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四)《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令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令修订)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据此可知,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权利人无法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比如作为备案归档竣工验收资料内容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

  该规定定义了“商业秘密”,并明确规定:商业秘密定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该图中的工程结算资料,均由城建档案馆查询所得,因系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所以,均不属于“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第三方用以阻止政府信息公开的所谓“商业秘密”内容,不过就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六条中,被税务机关列为监控内容之一的工程结算材料。这些工程结算材料也正是《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所要填报的六项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任何工程的竣工验收结算材料,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以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的规定,均须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存档。而在城建档案馆存档的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材料,则完全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获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必须在现场公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则会按照规定清晰标注施工规模和合同价格。最后,再来看《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能够从公开渠道获取、权利人无法采取保密措施的的资料,均不属于“商业秘密”。

  结论很清楚:这个子虚乌有的“商业秘密”,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谎言和天大的笑话。

  之所以要将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材料作为新模版的附件3提交税务机关,其目的就是要将在公开渠道获得的所谓“商业秘密”内容告知税务机关,郑重提醒其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区分处理时,对本职工作要有敬畏之心,对衣食父母申请者要认真负责,对于所谓的“商业秘密”,千万不要仅凭第三方一面之词,就轻易下结论,以一己之力堵死本该畅通的信息渠道,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初心。

  如果热心业主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可以采用上述参考新模版。之前已经申请过,但对答复书不满意的,不妨让小区其他志愿者(同一人不能申请公开同一问题)再试试新模版。

  现在以一个 “疑问”作为本文结尾,有多个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者,被税务机关人员口头告知:在小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库等配套公建建设成本,的确已经按照法规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扣除,但不能给出书面答复。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